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,鞏固前期整治工作成果,防止市場亂象反彈回潮,推動銀行業保險業實現高質量發展,銀保監會印發《關于開展“鞏固治亂象成果 促進合規建設”工作的通知》。
一是查處屢查屢犯,消化存量,在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合規建設方面取得新成效;二是查處重點風險,遏制增量,在推動銀行業保險業生態修復方面取得新進展;三是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,在實現高質量發展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、能力方面取得新突破。
一是防風險與穩增長相結合,實現防風險、治亂象和穩增長、調結構的有機統一。二是削減違規存量問題與遏制違規增量問題相結合,堅持已發現問題整改和新問題查處兩手抓,兩手都要硬。三是強內控與嚴監管相結合,銀行保險機構要落實亂象治理與合規建設的主體責任,各級監管機構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、規矩意識,將嚴監管長期堅持下去。四是保持定力與把握力度相結合,既堅持對市場亂象的“零容忍”,又主動適應宏觀形勢變化,把握好節奏力度,嚴防處置風險的風險。
一是夯實亂象整治工作的思想根基。二是鞏固亂象整治工作成果。開展對2018年深化整治市場亂象工作的“回頭看”,一看問題整改,二看問責處理,三看機制建設。三是持續推動重點領域問題整治。非銀行領域各類機構按照相關要點開展整治,突出處罰和問責,下大力氣解決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。四是開展強內控促合規建設。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增強內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,提升合規水平和全面風險管理能力,厚植合規文化。
股東虛假出資,入股資金來源不合法;股權關系不透明、不清晰;公司章程約定不完善;董監高履職前未取得任職資格,兼任不相容職務,關鍵崗位長期空缺;“三會一層”履職不到位;未按規定進行內部審計;內控機制不健全,合規內審部門資源配置和獨立性不足;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,考核評價體系中風險與合規指標占比過低;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;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,未嚴格落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;違規進行關聯交易等。
資金運用制度機制和投資能力要求未持續滿足監管規定;從事“假委托”;違規嵌套、開展通道業務;未按規定范圍投資,違規投向國家及監管禁止的行業或產業,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通過融資平臺違規新增地方政府債務;投資比例管理和集中度風險管理違規;未按規定進行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專項外部審計等。
產品開發設計偏離保險保障本源,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,違背保險基本原理;條款費率內容不合規,未按規定報送條款費率;責任準備金評估方法、精算假設不真實、不合理,萬能賬戶及結算利率不符合精算規定,分紅賬戶及紅利分配不符合精算規定等。
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騙、隱瞞、誤導等問題,進行不實、不當宣傳推介,未嚴格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;違規銷售未經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產品;給予或承諾給予投保人、被保險人、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之外的利益;違規向商業銀行網點派駐銷售人員從事產品宣傳推介、銷售活動;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,惡意拖賠惜賠等。
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,償付能力信息披露不真實、不完整;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,費用延遲入賬,非正常調節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;客戶信息不真實、不完整;承保理賠檔案資料不真實、不完整;虛假承保、虛假理賠;編制和提供虛假的報告、報表、文件和資料;通過虛構中介業務、虛列人員、虛列費用等方式套取資金向相關機構、人員暗中支付利益等。